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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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和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年05月21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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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经研究决定,全省民办学校(包括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费将统一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票据的申领
        民办学校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民办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以及民办学校内部的暂存暂付、费用分摊等往来结算均使用辽宁省地税局负责监制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
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发售,实行定期限量购领。民办学校申请购领票据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或人社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所辖区域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减免税手续,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民办学校减免税的申请与办理
        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向所辖区域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减免税事项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民办幼儿园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
        对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用于教学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为民办学校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办学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相关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减免税变更。
     三、民办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
      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发票采取缴旧领新办法,建立发票墩验制度。民办学校需将前次购领发票查验后,方可购领新发票。
       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使用发票,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发票。在使用发票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发票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开,填错的发票应加盖作废戮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发票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税务机关处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学校发票的申请、购买、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及时核对发票使用号码与收取资金,确保“钱随票走,票款一致”。应按规定保存和销毁发票。对已经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对已经作废或不需用的发票以及保管五年以上的发票存根,由学校提出发票销毁申请,报所属地的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发票移交手续。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教育、人社、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终止、注销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和发票退缴手续。
    四、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对有违反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民政、教育、人社、物价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民办学校发票的使用规范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民办学校统一使用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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