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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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年底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改 定期通报进展

时间:2018年09月14日 来源:人民网 浏览: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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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整改工作的紧迫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按照年初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现在距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改工作仅剩四个月,时间非常紧迫、任务极为艰巨。现在已进入整改攻坚期,这是一场刻不容缓、务求必胜的攻坚战,各级教育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调配工作力量,聚集部门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推动部署,加快整改进度,确保不折不扣按时完成专项治理整改任务。

       二、抓紧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意见》提出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尽快完善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为扎实推进整改工作提供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8年9月底前将本省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报教育部备案。

       三、依标研判完善台帐加快整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前期摸底排查和初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本省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进一步逐一对标研判,完善整改台帐,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具体事项和时间表,推进加快整改进程,实行整改台账销号制度。符合设置标准或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纳入白名单,并及时对社会公布。

       四、认真做好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为防止误导家长学生、杜绝超前超标培训和虚假宣传,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按照以上要求,各培训机构要尽快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五、严格掌握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意见》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学科类教师应于2018年下半年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经过教师资格考试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

       六、健全整改信息通报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市县整改进展情况,并继续通过“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各地已在使用)实时按要求更新校外培训机构整改进展情况,教育部将于每月15日和30日各通报一次。

       七、纳入中小学开学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开学检查工作,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推动学校规范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强化责任落实和督导考核。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整改责任落实,逐级签订整改任务责任书,压实责任,强化督导考核。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8年10月下旬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进展快、成效好的地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电话:010-66096451

       邮 箱:jybjjs@163.com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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