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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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底线要求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浏览: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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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底线,有效防范校外培训领域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全省安全稳定大局,特制定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底线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要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保安,超过500名学员的,至少配备2名。培训期间保安须在岗。

2.校外培训机构要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安全钢叉、橡胶警棍等必要安防器材。

3.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餐饮服务要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要求。

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其中面向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超过3层。

5.校外培训机构要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6.校外培训机构要与培训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7.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收费,并设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8.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教辅要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教材、资料以及境外教育课程。

9.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教育、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10.校外培训机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演练;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开展1次巡查,结束时组织全面排查。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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