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华体会手机登录

湛中乐:治理校外培训还须提升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4316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加强教育执法、推进综合治理、理顺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在“双减”政策出台之后,各地开展的校外培训专项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但一些违法违规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由“地上”转向“地下”、由“台前”走向“幕后”,出现以“高端家政”“众筹私教”“游学研学”等为名的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这类问题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干扰政策的长期实施。面对现实提出的执法难题,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的自我变革刻不容缓。

  一、综合治理提升执法效能

  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通过紧密联结各职能部门、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科技等手段形成治理力量,解决校外培训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双减”政策有效实施的新型治理模式。在校外培训机构执法领域,具体参与主体有:基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体育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机制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保障综合治理机制运转顺畅,还需明确管辖主体、压实基层责任、更新治理模式。以属地和事由确定管辖主体,对于跨区域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机构审批地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将校外培训治理工作纳入村(社区)的网格化管理之中,尤其在投诉受理、线索发现、跟踪调查、结果反馈方面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探索信息技术在校外培训治理中的运用,建立“互联网+执法”的新型执法模式,促进治理手段现代化。

  推行综合治理执法方略,其实施意义包含以下三点。第一,补正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查处违法举办的培训机构,但其对外执法的手段和空间还需立法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机制可以实现针对校外培训的全面监督治理。第二,扩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资源。教育部门作为统管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综合性部门,其专用于执法的行政资源有限。社会涌现的校外培训执法需求与其执法能力不相适配,在过去导致了发现问题晚、查处问题慢、解决不彻底等问题。综合治理机制促进整合执法资源,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执法原则,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极大提升了行政资源利用率。第三,全面提升教育执法效率与效果。通过建立校外教育培训案件线索移交、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打通不同部门的信息壁垒和处罚差异,加强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长、减少了案件处理争议。

  二、规范执法是教育执法的内在要求

  规范执法是教育执法的内在生命力,首先应当明确执法的内容。《意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依据上位法立改废释和现实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现有资料显示,校外培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大类:第一类,办学资质不全,教育机构未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即“有照无证”或者“无照无证”。第二类,办学条件不达标,“硬性条件”上存在场地、安全设施不达标;“软性条件”上存在教师数量、教师资质不达标。第三类,违规办学,进行超前超纲教学,开设与应试教育和升学考试挂钩的课程。第四类,进行虚假宣传,虚构教师教育成果和学生成绩,用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类,价格违法,具有乱收费、虚构原价、虚构优惠、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第六类,广告违法、合同违法等其他违法行为。上述问题严重破坏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应当作为现阶段教育执法的重点内容。

  增强执法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性。教育执法所面对的问题大多含有教育专业性判断,审批、监管和处罚中都要尊重教育行政部门的首次判断权,坚持“先证后照”的治理原则。实施综合审批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须事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征得同意。要通过健全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逐步消除立法中的模糊条款,合理限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做到无差别执法,即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种处罚。另外以通报典型案例的方式,加强教育执法活动的行政指导。最好的监督方式在于透明,全面推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让执法过程可溯化、透明化,接受公众检视和监督。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证决策审慎性和正确性。最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责任编辑:杜小娟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