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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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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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概况——《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

时间:2021年10月02日 来源: 浏览: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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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生效,中央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已逐步贯彻落实。为此,协会将“《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第五期主题确定为“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新形势解读与高质量发展之路探讨”,并与9月12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民办小学初中高质量发展大会”相结合,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现将本期讲座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义务教育处处长陈文涛指出,要深刻领会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一系列文件精神,要从国家发展、群众期盼和义务教育本身三个层面来深刻理解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历史进程。当前,义务教育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中央文件、会议对义务教育发展提出一些基本性、原则性要求,包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属性原则、坚持促进教育公平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原则、坚持全面培养全面发展原则。针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陈文涛处长提出了四条建议,即方向要正确、办学要规范、质量要提升、评价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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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义务教育处处长 陈文涛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顾然以《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推动民办中小学高质量发展规范发展》为题作报告,从时代要求、政策体系和重点任务三个层面,对当前我国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政策体系以及未来规范与发展的重点任务做了深入分析,为今后民办义务教育的规范与高质量发展指出了方向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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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 顾然

       浙江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总校长、湘湖未来学校校长叶翠微以《唱响“三步曲”——湘湖未来学校的创办逻辑》为题,按照如何定好调(理念)、如何找对人(教师)、如何选准表(课表)三步展示了湘湖未来学校的创办逻辑。叶校长强调,好的教育首先要具有完整性,要让孩子们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好的教育要有本真性,要让孩子不但有勇气有灵气,还要有爱和被爱的能力;好的教育还必须具有前瞻性,即面向未来,拥抱未来,才能成为“社会主义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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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湖未来学校校长 叶翠微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石中英教授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为题,从学校活力的概念出发,围绕民办中小学如何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做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他指出,内在目的、教育关系和教育本性是学校活力的三个源泉,围绕这三点,石教授提出了释放中小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的建议。同时,他强调,学校活力不足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教育难题,希望民办义务教育工作者各自努力,实事求是,勇于担当,落实好中央文件要求,为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学校教育活力不足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提供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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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 石中英

       浙江大学吴华教授在圆桌论坛环节发言指出,一方面,民办教育是市场化的产物,要运行正常,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只有给予其足够的市场空间,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体现义务教育公益性与公平性,推动民办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政府应对民办义务教育给予同等的生均教育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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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授 吴华

      中育教育集团王伟董事长指出,根据国际研究发现,私立教育本质上主要满足两种教育需求,一种是过量需求(又称“过度需求”),一种是差异需求。在过去我国政府财力不足,公共教育机会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办义务教育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过度教育需求作用,承担了很多公办学校同质化的任务。而随着政府供给能力的增强,民办义务教育承担同质化任务逐渐会被去掉,这是一个特别理性的回归,是民办教育真正该走的路,即要从满足过量(过度)教育需求转向满足差异教育需求。在高规范、高计划、高规定动作的情况下,怎么做到高特色,是民办义务教育要解决的一个矛盾。走高质量、高特色发展之路,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路径。王伟董事长还以张伯苓先生创办南开大学为例,指出民办学校举办者、董事长要懂得学校“私立而非私有”,要守初心、担责任,要用理性的理想主义和道法自然的敬畏之心来办教育。对应品味需求,对应差异需求,创造一份新鲜的空气,是现在这一代的民办教育工作者的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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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育教育集团董事长 王伟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yDFcu6Oy16eax0uHNHVLTg了解。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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