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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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民办教育协会防控防疫《自律公约》出炉!

时间:2020年01月28日 来源:锦州市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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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各位同仁:

     纵观全国防控防疫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从1月25日国家通报的情况看形势仍不乐观,辽宁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控防疫形势严峻,这是一场关系到全国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战役,这场战役的成败与否,在于我们的重视程度和防控能力,切不可掉以轻心和存在与己无关的思想。25日市教育局已下发文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停止一切培训活动。我们民办教育机构要有令则止,坚决停止一切校外培训活动。这是铁的纪律,也是一条红线。发友副局长几次提示我们要全力以赴做好民办教育会员单位工作,要一切行动听指挥,绝对不能违背要求而擅自决定 私自进行活动。特制定如下公约,请各会员单位认真承诺并履行公约。

1、要迅速建立最有效的防控体系,成立《防控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俊良,副组长:杨嘉亮组员:各常务理事、各副秘书长。

2、充分发挥好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实体化运转效能,建立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向防控小组汇报情况。

3、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协调落实防控,确保联防联控、信息发布等各环节上下联通、体系顺畅。

4、要执行最严肃的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各民办教育会员单位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5、一切行动听指挥,在没有接到市教育局恢复正常的通知时,不得擅自开展社会活动和恢复培训课程。

6、本着向学员负责、向家长负责、向社会负责的精神全力以赴做好防控防疫工作,发展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协会。


联系人:

王俊良15940669988  

杨嘉亮13614065688



锦州市民办教育协会


2020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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