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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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和:基金会办学: 民办教育“第二次出发”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来源:人民网 浏览:1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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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主要导向。实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办学,需要一整套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讲,这些制度都要对办学主体的营利行为予以约束。实行基金会办学,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模式的重大创新。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办学向基金会办学的转变,可以认为是新时代民办教育“第二次出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大学基金会大都历史较长,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运作模式。此类大学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组织,既是筹资实体,也是重要的办学主体。基金会的负责人,大都是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学校治理,对学校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建立了教育基金会,但绝大多数相当于学校内设机构,主要发挥筹资功能,没有发挥办学主体功能。总的来看,我国高校基金会可谓五花八门,尽管都带着基金会的名称,但功能定位、运行模式等差别很大。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基金会在税收抵扣、资金管理等方面,并不具备完整的功能,缺乏独立性;所筹资金占高校办学经费的比例不高,影响力不足。

       当前,我国民办学校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办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与非营利性办学相适应的办学模式,为各方主体参与学校治理搭建平台,其功能及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民办学校长期健康发展。目前,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有个人、家族、合伙、公司、社会团体等多种形式,其中自然人作为办学主体的民办学校,受举办者的自然寿命限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可能长久、永远地担任办学主体,必须有一个可以长期存续的机构来承担学校的举办者责任。基金会作为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基金会为办学主体,克服了自然人的局限性,可以有效规避办学主体变更可能产生的风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存续、变更创建一种合法、合理、有序的机制,以保证学校的健康运行和长期发展。国外许多名牌私立大学起初也多是由某自然人或某财团出资举办的,但多年之后,创办人只是象征性留下了名字,而其举办者多变更为基金会。

       二是促进民办学校治理水平提升。我国民办教育历史不长,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是真正的“摸着石头过河”。目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多为个人和公司,这将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民办学校无法跳出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相矛盾的困扰;另一方面,举办者容易陷入学校运行的微观事务性工作。这必将对学校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可控风险。实行基金会办学,是优化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解决办法,可以将学校举办者权责与学校管理者责任在制度层面厘清,更充分地发挥校长和学校管理组织的积极性。

       三是形成吸纳社会捐赠资金的影响力。当前,办学资金问题是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基本靠学生收费。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出路之一是争取社会捐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具有捐赠实力和捐赠意愿的人越来越多,但即使有人肯捐赠,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吸纳捐赠影响力,捐赠意愿也会受阻。例如,邵逸夫先生从1985年开始在中国大陆捐资助学,捐赠资金总额达47亿,但没有一所民办学校得到其捐赠,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捐赠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信任默契。捐赠行为成立,不仅需要有人肯出钱,更需要有相应完善的规则,使捐赠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实施,保证捐赠的资金真正用于所投入的事业。而捐赠信任默契的达成,需要个人情感因素,更需要基于社会普遍共识的公众口碑。有了这两个前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形成捐赠影响力,与捐赠方之间,达成信任默契,促成捐赠行为。基金会办学有利于彰显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的“非营利”“非私有”属性在法律层面固定,更加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捐赠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提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吸纳捐赠影响力,从而打通捐赠渠道,提升学校筹资能力,保证学校长期发展。

       在分类管理背景下,要真正实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必须重建其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学校内部控制权的社会化。但一定程度上,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就是一部民办学校举办者群体艰难的创业史、奋斗史。无论其科学合理与否,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举办者个人或以其为核心的家族基本上决定着一所民办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走向。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举办者主导学校的发展对于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一方面要吸引社会有关方面向基金会捐赠和参与基金会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前提下,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在教育基金会中的权利。

       当然,基金会办学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鼓励,需要政府在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加大力度。比如,可以通过修改《捐赠法》和采取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提高基金会吸引力,同时建立起过程监管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防止公益待遇的滥用。

       我们相信,随着民办教育“第二次出发”,在业内广大同仁共同努力下,基金会办学必将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创新和规范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必将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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