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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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明确2020年春季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相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浏览: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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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照护)活动的时间在当地中小学全部开学后由各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确定。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春季的培训机构复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相关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的复杂性

     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事关广大学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学校和社会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但相较于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大部分机构不仅场地小、通风差、防控基础薄弱,而且对教职员工和学员的管理相对松散,尤其是隐藏在居民社区和办公楼宇间的“无证无照”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更易成为疫情反弹的潜在风险点。各地要充分认识相关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比照“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社区与教育、公安、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筑牢联防联控机制。

二、有针对性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工作

     各地参照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指导机构全面做好复课前后的各项防控工作。要督促机构在参照执行学校防疫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培训机构特点,再进一步强化重点防护,着力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教学运营常态化机制。

    (一)空气消杀。对培训场地要做好空气消杀,并应持续开窗通风;在不具备开窗通风条件时,在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应使用紫外线杀菌灯照射消毒,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每次持续照射时间15至20分钟。做好空调及滤网消毒,使用氯浓度为100-250mgL的次氟酸钠类消毒剂,对空调进出风口每天擦拭消毒1次;过滤网每周漫泡消毒1次,每次浸泡10-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

    (二)健康排查。针对机构教职员工和学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对所有计划上岗的教职员工尤其是外籍教职员工进行点对点排查,准确了解其外出情况、接触史等关键信息,并通过苏康码、疫情防控行程证明,逐一核对追査,截屏留档。复课前14天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每天通过“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当日数据。

    (三)控制人数。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生均场地面积规定。督促机构通过课程调整、预约上课等形式,合理控制同一时段内的学员数量。室内教学时,教师学员全程佩戴口罩参加培训;应控制外来人员进入,严格出入管理,对符合来访条件的入学咨询人员,要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填写相关表格如实填写出入时间、事由和校方对接工作人员等信息。接送学员的家长,要设置相对独立等待场所,配备消毒设备,注意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四)健康教育。面向全体教职员工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个人防护能力。组织开展体温测量、发热症状处置、人员紧急隔离送医应急演练。将疫情防控知识有机融入日常培训内容,张贴相关宣传海报,营造共同抗疫、科学抗疫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流程。符合复课条件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提交申请,并做好接受现场验收准备。县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结果应报市级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枃备案。相关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须加盖机构公章)、验收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留存备查。

    (二)联防联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要求,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査,协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教育、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坚持物防技防人防并重,既要检查机构的防控措施,也要通过开展机构法人安全培训、现场问卷调查,检验真实成效。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机构,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复课或疫情防控流于形式的机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三)健全机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与今年安全专项整治有机衔接。要突出卫生防疫、食品消防师资队伍、资金管理等重点,全面检视机构安全工作,及时固化成果,完善工作机制。






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代)

2020年4月7日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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