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园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文件汇整(更新)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来源: 浏览: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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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小提示:

      1、 大概率上,各地小区配套园的产权或管理与使用权归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公办园或普惠园。

       2、从出台文件的时间来看,关于普惠园的概念,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首次提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伴随着分类管理改革,在学前教育领域,普惠园的营非性质争议不断。抛开法律理论,从政策文件导向和部分地区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加之未来三年公办和普惠园的比例需要达到80%以上的要求,普惠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已经是普遍观点。

       3、现有学前教育配套设施较多的租赁关系发生于开发商与举办者之间,但伴随着政府对公办与普惠园比例的要求,以及开始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移交,在该类幼儿园租期届满,甚至部分地区租期未满的情况下,已经开始要求民办园转普惠园。

       4、对于普惠园,呈现两种趋势:长期从事教育实体运营的学前教育机构或集团,大部分会坚守教育服务育人的理念,寻找微利生存方式;但机构投资人或资本市场已经将目光集中在20%的高端园或营利性幼儿园板块,对普惠园避而远之。

       5、举办者进行幼儿园场地拿点时,为减少投资风险,可先跟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目前各地情况有所不同,也存在部分地区配套园返祖给开发商,或与开发商存在委托管理关系,而由开发商对外招投标的情况。

       6、对于目前市场上部分开发商一次性买断幼儿园使用权的行为,建议幼儿园的举办者注意合同效力及性质问题,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20181112各地住宅小区配套园建设与管理的文件汇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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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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