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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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地方配套文件制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8年06月08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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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厅函〔201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写好教育“奋进之笔”,我部于近期对各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配套文件出台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5月,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河南、青海、广东等16个省(区、市),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本省(区、市)的配套文件。其中,上海还同步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浙江制定出台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陕西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办法》。

  总体来看,各地配套文件有亮点、有创新、有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参与决策的具体举措,细化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要求。二是稳步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平稳分类,设定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渡期限,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陕西等6个省(市)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终止时补偿及奖励的政策。三是完善差异化扶持政策,根据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法人属性,从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四是推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职业校长、关键岗位亲属回避等制度。五是强化办学行为规范,强调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和办学自主权,重点加强对民办学校融资、招生、宣传、学籍、收费、证书颁发、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监管,健全外部监管体系。

  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部分省份工作进展缓慢,配套文件仍未出台;部分文件操作性不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关键环节不明确;部分省份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作要求

  2018年是深化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落实改革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必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配套文件制定工作。二要完善制度,攻坚克难。分类管理事关民办学校、师生员工、举办者等各主体切身利益,要聚焦难点、周密部署,重点明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的过渡政策,细化操作路径,稳定各方预期。三要深化改革,鼓励创新。民办教育发展省际、校际差异较大、情况多样,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强化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提高改革“含金量”。四要稳中求进,防范风险。要持续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疑释惑,凝聚发展共识。要积极平稳施策,强化政策引导,注重风险研判,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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